1、行政賠償訴訟:是行政訴訟的一種特殊形式,是指行政相對方在向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提出異議的同時,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行政主體賠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性權益對其造成的損失的訴訟。
2、行政賠償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 1)產生賠償責任的原因不同,2)賠償責任的性質不同,3)處理程序不同,4)執行方式不同。
3、行政賠償訴訟的特征:1)起訴的前置條件不同,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必須先經過行政程序。 2)審理方式不同,行政賠償訴訟案件適用調解原則。 3)舉證責任的分配不同,行政賠償訴訟的舉證責任基本適用與民事訴訟相同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4、行政侵權賠償責任: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行政機關承擔以金錢賠償為主要方式的法律責任。
5、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的特征: 一是行政侵權賠償責任是一促法律制裁責任,是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違法行為的一種法律制裁。二是行政侵權賠償責任是由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的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所引起。三是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由行政機關承擔,但是,行政機關對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求償權。四是行政侵權賠償責任主要表現為一種財產責任,以金錢支付為原則。
6、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2)存在行政相對方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3)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7、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的意義: 1)建立行政侵權賠償責任制度,有利于將我國《行政訴訟法》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宗旨落實到實處。
2)建立行政侵權賠償責任制度,有利于促進行政機關改變工作作風,加強工作責任心,樹立良好的工作形象,培養依法行政的觀念。3)建立行政侵權賠償責任制度,有利于真正置政府和公民于平等地位,將政府還原為為人民服務的公仆。
8、行政賠償訴訟的提起方式: 一是當事人在對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請求。二是當事人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
9、行政賠償訴訟的起訴時間: 行政賠償請求可以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起,也可以在審理行政訴訟案件過程中提起,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請示的期限,可以在接到行政機關所作的行政賠償決定之日起 30日內,或行政機關必須予以答復的法定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行政賠償訴訟案件的審理:
1)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可以進行調解,這是通過說服教育和勸導協商,使糾紛在當事人雙方互相諒解的基礎上獲得解決的一種方式。
2)舉證責任的分配。**,在與行政訴訟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舉證責任應由被告行政機關承擔,如果行政賠償訴訟是單獨提起的,原告則應提供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法律文書及有關材料。第二對于損害事實的舉證責任,不論是一并提起,還是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均應由原告承擔,包括提供證明其所受損害的人證、物證。